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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集体挪用公款也是犯罪

2000-04-13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1995年8月,48岁的刘保全当了北京丰台区右安门街道办事处主任。为给本单位创收,他提议把单位闲置的500万元资金对外进行拆借,以牟取高额利息。办事处工委会同意了他的错误提议。随后刘保全利用其职务之便,于1995年12月至1996年3月,将本单位170万元人民币,分别借给3个私营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。案发后,除借出的一笔20万元归还本息外,其余150万元只追回本金。刘保全以挪用公款罪被起诉。

法院审理认为,不管是为个人牟私利,还为单位集体创收,只要挪用公款就是犯罪。刘保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将公款拆借给私营企业进行营利活动,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。近日,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,缓刑3年。

(《北京法制报》4.7谢怀斌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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